车辆抵押权人条件
时间:2023-02-24 16:40:12 2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车辆抵押权人的条件有:

1.应当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利用其优势地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该合同应当被确认无效;

3.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就归抵押权人所有的约定;

4.在实现抵押权时,则允许当事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来清偿债务。

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抵押财产。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而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一、抵押权人的提前处置

正常情况下,借贷双方在车辆抵押期间,未经对方允许的情况下,都不能随意处置车辆。但是有以下情形的,抵押权人有权单方面要求提前处置被抵押的车辆: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者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1.对抵押权的处分

(1)抵押权的让与。抵押权属于一种财产权,因此具有让与的可能性,但是,由于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因此依据抵押权的从属性之要求,抵押权必须随同其所担保的主债权一并转让。

(2)将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移转上的从属性决定了抵押权人应将该抵押权连同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并设定担保,即成立附随抵押权的债权质权。质权人为实现受让的债权行使抵押权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首先,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其次,质权人行使作为质权标的物的债权时该债权无法获得实现。

(3)抵押权的抛弃。抵押权的抛弃可分为相对抛弃与绝对抛弃。

2.保全抵押权的权利

(1)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恢复抵押物的价值请求权或增担保请求权。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当抵押人的行为已经使抵押财产的价值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3.物权请求权

(1)抵押权属于物权,因此抵押权人也享有《民法典》物权编所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物权请求权,但是,由于抵押权人并不占有抵押财产,故此,原则上其不得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4.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1)抵押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当然受到侵权行为法的保护。《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因此,抵押权人于抵押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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