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有哪些
时间:2023-08-17 02:10:23 2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多种程序选择:

(1)转为督促程序。对于当事人没有实质性争议的案件,如果符合督促程序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将案件转为督促程序。督促程序为非讼程序,其审理程序简便、迅速,可以及时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主张。

(2)庭前调解。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开庭前人民法院可以主持调解,及时解决纠纷。

(3)确定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如果受诉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时,对于第一审案件的审理存在选择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的问题。对于简单民事案件或当事人协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他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民事诉讼前的相关准备首先需要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让需要出庭的人按时出庭,其次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然后确定举证期限,然后进行审查,最后进行追加当事人,这就是民事诉讼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法院适用的审理程序有哪些

法院适用的审理程序如下: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应当自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理上诉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因此,对于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对方能够顺利交付一审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般在三个月内作出判决,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般在六个月内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有权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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