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3-06-05 18:24:13 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贷款额度及年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账户余额×8+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

(二)不高于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

(三)不高于按照房屋类型及房屋总价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房屋总价×贷款比例

其中贷款比例根据家庭购房套数、所购住房建筑面积确定。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30%,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暂停发放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手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二手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贷款年限与楼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

(二)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法定退休年龄一般按照女性55岁,男性60岁计算。

(三)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贷款期限最长的计算。

三、家庭购买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家庭已购房套数实行认房又认贷的标准。通过房管部门出具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及银行通过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认定家庭房产套数。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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