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关系中,一夫妻中的一方系精神病患者,则必须采用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即向其所在居住地之法庭以起诉书形式申请离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配偶作为该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所以在正式提出离婚诉求之前,必需首先进行监护人的变更。
此后,方可正式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希望离异的一方需准备好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户口本,结婚证书以及起诉状及其附件,然后前往被告在当地的常驻地的法院提交离婚诉讼。
法院经详细审查合议后,如判断两方之间的夫妻情感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果,便有可能做出离婚判决。
以下情形可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标志:
(1)重婚或与旁人非法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残酷对待、抛弃家庭成员;
(3)存在嗜赌,吸毒等不良习惯且多次教育仍不予改正;
(4)因情感不和而长期分居达两年以上;
(5)其他一切能够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况。
若是在变更后的监护人发现精神病人的配偶仍继续虐待遗弃,从而损害了精神病人利益时,这个变更后的监护人就有权代表精神病人发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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