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过程中,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交付房屋,即发生逾期交付行为,这不仅违背了出售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同时也给买方带来了实际的经济损失。秉持着保护自身权益并尽量减少损失的原则,部分购方可能会主动选择撤销合同、终止交易。然而,为保障自身权益,其中涉及到逾期交付问题的处理,是具有严格的时限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卖家未能在接受催告后三个月内完成房屋的交付工作,则买方有权选择退出该交易,并向卖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损失。具体措施如下:首先,当发现逾期交付情况时,买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催告,明确告知其合同履行期限;其次,若在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卖方仍然无法按时交付房屋,那么买方便可依法行使解除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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