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遗嘱可以被后立的遗嘱推翻吗
公证遗嘱并非铁板一块,其效力是可以被后立的遗嘱推翻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公证遗嘱即失效。
这意味着,如果遗嘱人在公证遗嘱之后,又立下了新的遗嘱,且新遗嘱的内容与公证遗嘱相抵触,那么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便被后立的遗嘱所推翻。
二、设立遗嘱的撤销
设立遗嘱后,遗嘱人是有权撤销或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1.遗嘱人能够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如果遗嘱人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这将被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2.如果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也体现了遗嘱撤销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公证遗嘱的撤销,遗嘱人不能自行撤销,而需要通过立一份新的遗嘱并再次进行公证来实现。
三、无公证遗嘱的继承条件
遗嘱没有经过公证同样可以继承,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遗嘱必须符合遗嘱生效的条件,即遗嘱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2.遗嘱的法定无效事由必须被排除,如行为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无公证遗嘱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被继承人依法继承。
3.在继承无公证遗嘱时,我们需要注意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我们也需要了解遗嘱撤销和变更的相关规定,以便在需要时能够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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