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保管期限有哪些
时间:2023-02-27 09:41:37 2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提存公证保管期限是: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百分之五的物品,保管期限为六个月。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一、分析提存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志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提存是代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终止。提存的适用条件有:

1、提存主体合格。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提存机关和提存受领人。

2、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

3、有合法的提存原因。提存的目的在于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向提存机关交付标的物来代替向债权人的履行,因此,只有有合法原因才可提存,而不能由债务人任意提存。

4、提存客体适当。提存客体也就是提存标的物,是提存人交付提存机关保管的物。提存物原则上是债务人应给付的物并应适于提存。

二、合同提存的用途

合同提存的效力如下:

1、对债权人的效力,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且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对债务人的效力,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3、合同提存的其他效力。

三、申请法院提存法律依据

申请法院提存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现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等的情形时,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提存,以便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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