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提存公证规则》第四条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相关知识:
提存机关一般为法院,法院设有专门的提存所,另外,法院指定的银行、信托商行、仓库营业人也可以办理提存业务。
在中国,公证机关是有权办理提存的机关,但不能因此认为公证机关是办理提存的唯一机关,人民法院也应作为提存机关,这是因为尽管提存未必与诉讼必然关联,但提存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人民法院一直处理大量的债权债务纠纷,更有能力胜任该工作,且提存在许多情况下是由于债权人的拒绝履行而发生的,债权人出于种种原因会对提存提出异议,债权人也拥有程序法上的诉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涉及提存的债的关系引起诉讼也就在所难免。
一、提存公证包括什么活动
提存公证包括以下活动,具体如下:
1、债务人要提交提存申请,申请要说明存款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类型、数量、标的物受理人的姓名、地址或不知道谁是受理人的等基本内容;
2、提存机关应当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应当提存;
3、债务人提交提存物;
4、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
5、提存机关收取提存申请和提存物后,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
6、通知债权人收提存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二、什么是因提存而消灭的债
因提存而消灭的债是指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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