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国的股利政策。股利支付的主要形式有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财产股利、负债股利和股票回购。现金分红和股票分红是最常用的两种方式。如果从全球的角度来研究国外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可以发现现金股利一直是股利支付的主要方式,但股票股利并没有中国那么普遍。究其原因,是我国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与国际惯例不同。派发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是将未分配利润按派发股票股利的数额转为股本和股份溢价。国际上,转入金额一般按股票市场价格计算,而我国则按股票面值计算。例如,一家公司已发行1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市价15元,并计划派发1万股股票股利(即给予的股份比例为1:1)。按照国际惯例,公司需要转让15万英镑(15万英镑)×根据我国的实践,只有10000(1×一万元。因此,外资上市公司只有在盈利水平较高、未分配利润较多的情况下,才有能力高比例派发股票,从而导致外资公司很少使用股票股利。我国之所以能够频繁发放股票股利,与采用面值计算的会计处理规则直接相关。股利支付方式包括股利支付率(股利支付金额/净利润)和股利支付的稳定性。股利政策从股利支付率上可分为高支付率股利政策和低支付率股利政策。股利支付的稳定性可以分为稳定股利政策和可变股利政策(包括剩余股利政策和固定比例股利政策)。股利政策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典型的股利政策有:①美国的股利政策。美国大多数公司实行稳定的股息政策,派息率很高。股息支付率一般在50%左右。1992年至1996年,**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利支付率分别为76.0%、56.9%、46.6%、52.1%和50.1%。②日本的股息政策。日本一直实行稳定的低派息政策,派息率普遍低于35%。1992年至1996年**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利支付率分别为40.8%、32.4%、34.1%、32.4%和35.0%,明显低于美国。③德国股息政策。德国大多数公司都有稳定的股息政策,股息支付率介于美国和日本之间。从1992年到1996年,美国、日本和德国的股利支付率分别为54.8%、50.1%、48.7%、41.2%和40.3%。美国股利政策形成的主要原因是:1)股权结构分散。分权一直是美国公司所有权结构的主要特征,这与美国的法律背景直接相关。1863年的《国民银行法》和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严格限制了金融混业经营。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禁止机构集中持有股份,并要求共同基金应分散化。这就导致了美国机构投资者在公司股权结构中所占比例虽然在不断增加,但其投资行为却与日本、德国的机构投资者有着本质的不同。美国机构投资者的目的和行为与个人投资者相似,对股利和股价非常敏感。为了保持股价稳定,美国公司必须实施稳定的股利政策,支付更高的股利。否则,如果股价表现不理想,股东往往会“用脚投票”,从而导致公司被收购。②美国公司的国际化程度很高。自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美国企业从国外获得的利润所占的比重逐渐上升。1981年,美国公司的国外利润占利润总额的16.8%,1996年上升到39%,国外利润的派息率远远高于国内利润,一般是国内利润的3倍。原因是海外公司的代理问题比国内公司更严重,股东更容易遭受损失。因此,股东自然会要求更高的股利支付率,以降低代理成本。这样,外资利润比重的提高将提高日本的股利支付率。日本股利政策形成的主要原因有:1.法人持股比例大是日本公司的重要特点之一。1990年,法人持股比例达到70%,法人经常交叉持股。这使得日本公司的股权结构非常稳定,法人的投资目的和行为与个人投资者有很大不同。首先,个人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股利和股票差价,从而使投资收益最大化,因此投资行为趋于短期化。以日本交叉持股为例,企业投资的主要目的是在生产经营中与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对分红的要求不高。其次,在法人交叉持股的情况下,如果增加股利,实际上是相互支付,股利相互抵消。只有个人股东受益。法人公司只会加大分红压力。因此,日本企业也有降低分红的动机。②业务目标的差异。日本企业普遍把追求长远发展放在第一位,产品开发和市场占有率被高度重视,股东的投资回报率被放在第二位。这样,利润分配就说明公司一般更注重积累而不是分配。如果经营者为了维持较高的股利而减少对技术开发和设备的投资,为了短期利益而牺牲长期发展,将得不到控股合作方公司的认可。③税务影响。根据日本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只在某些股票的销量达到20万股以上时缴纳。这样,由于资本利得税较低,投资者更喜欢资本利得而不是现金分红。④日本的银行贷款利率较高,外部融资成本较大,因此企业往往从内部获得资金留存利润,从而减少了现金股利的分配。德国股利政策形成的原因有:1)以银行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自19世纪以来,德国银行逐渐从债权人转变为大股东。德国法律对银行持股没有严格限制。德国银行一方面持有自己的股份,另一方面接受小股东的委托,代为选举董事会成员,从而获得了德国大部分公司的控制权。由于银行具有债权人和大股东的双重角色,它们希望减少股息支付,以便公司能够偿还贷款。②员工参与的共同治理模式。在德国公司中,监事会是权力的核心,类似于我们通常意义上的董事会。董事会是一个执行机构,本质上是一般意义上的管理层。德国公司董事会的聘任和报酬由监事会决定,重大决策由监事会批准。监事会由3至21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占50%,职工代表占50%。此外,一般还包括一名独立监事。股东大会的权力是有限的。监事会只能选举股东代表,不能控制整个监事会。公司职工通过选举职工代表,实现公司的共同治理。这种模式导致公司行为不受美国股东的支配,也不受日本法人的支配,而在德国是平衡的。在股利政策方面,能够平衡内部积累和股东分红要求,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因此,股利支付比例也介于美国和日本之间
通过对国外股利政策的分析,不难发现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资本成本和证券市场成熟度对其企业的股利政策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存在诸多问题,如上市公司数量过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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