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公司缺乏诚信。
2、保险理赔审查过严、手续繁琐。
3、理赔人员业务知识欠缺。
4、不向投保人签发保单或送达保险条款文本。
5、保险法司法解释缺少,导致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6、审判人员司法理念存在差异,导致执法尺度不够统一。
7、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是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生育、年老、患病、伤残、死亡等原因造成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以及失业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制度。社会保险关系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机构或税务机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这四方主体,这里主要讨论以下三方主体间的关系:
1、劳动者与社会保险机构或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劳动者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同时也负有缴纳义务;而依法收缴和发放社会保险金则是社会保险机构或税务机关的职责所在。
2、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机构或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依法向社保机构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收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保机构的法定职责。双方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用人单位向社保机构缴纳保险费而非直接向劳动者履行支付义务,双方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保险纠纷的处理方式包含有哪些
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因保险责任归属、赔偿金额的多少发生争议,应采用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按照惯例,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用协商和解、仲裁和司法诉讼三种方式来处理:
1、协商和解
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的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让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自行和解即没有第三者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保险纠纷进行协商,双方互相做出让步,当然,这个让步不能太离谱,否则谁都不能接受,也就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了。
2、仲裁
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目前,我国对经济合同的争议实行二级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服,可在接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审判判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是以第三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公断,因而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决后,保险人拒不履行裁决,可以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请强制执行。
一般数额不是很大的会交由仲裁解决,可以在仲裁前就自己的事情咨询一下相关的专业律师,请律师为您做出个简单的判断。
3、诉讼
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诉讼程序,对于保险纠纷予以审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性,一般如果双方当事人争议比较大,而涉及到的数额又比较大时,多数是选择诉讼来解决的,如果您自己的把握不是很大,最好还是请律师帮助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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