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起诉状该如何书写
时间:2023-04-28 10:53:22 4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精准描述罪状

法律要素是书正文的最后一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本院认为部分。这一部分首先要写的就是指控罪名的罪状描述。如何描述罪状呢?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紧扣条文进行描述,这样既准确又简洁。切勿天马行空,按照自己的理-解自由撰写。比如,就可以直接按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表述为被告人XXX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就可以直接按照刑法第354条表述为本院认为,被告人XX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就可以按照刑法第234条规定表述为被告人X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轻伤(重伤),而没有必要表述为被告人XXX故意损害他人的身体完整性。对于有些罪名,刑法条文对罪状表述过于简单的,我们建议仍然以刑法条文的规定为原则,如果一定要进行阐释,也应当尽量采取通行的观点,规避争议问题,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毕竟起诉书既不是法学论文,也不是终局性文书(这一点与判决书完全不同),有争议问题应当在开庭审理的意见和法庭辩论中阐释。比如,长期以来,对的起诉书法律要素的表述习惯写成被告人XXX以非法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上,这种写法存在两大问题,一是这里使用了秘密一词容易引起争议,公开的平和方式的盗窃案例并非没有,秘密一词是否盗窃罪必备的要素面临严峻挑战,作为起诉书没有必要徒增烦扰。如果案件真的涉及到这个问题,也完全可以在开庭过程中进行说理、论证。因此,可以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改为盗窃他人财物。二是这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纯属多余,因为后面的罪状表述中用了盗窃一词,就包含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思,因为在我国盗用是不成立盗窃罪的。也许有人会说,写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为了表达主观要件,与后面的窃取客观要件相对应。果真如此,则问题就更大了,因为对构成要件的表述不完整,徒增挂一漏万之嫌,既然表述了犯罪目的,那么犯罪动机要不要写上呢?犯罪故意要不要写上呢?侵害的客体(法益)要不要写上呢?

二、精准把握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

在罪状表述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就是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出现了重结果,而加重法定刑的。比如的基本犯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则法定刑升格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这类案件,在起诉书罪状表述中,不仅要描述其基本犯的罪状,还需要将加重结果一并进行表述。比如强奸致人重伤的,应表述为被告人XXX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情节加重犯是指将一定的情节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类型,如刑法第397条,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升格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的情节加重犯表现为行为方式、手段、次数、对象、场所等,比如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的类型有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类型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广义的情节加重犯还包括数额加重犯,即将一定数额如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类型,如,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升格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对于此类罪名在表述基本罪状后,需要写明情节特别严重、入户、在公共场所当众、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加重情节。

三、精准引用条、款、项

在表述为罪状之后,就接着需要叙写法律适用的条款,即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条文)。引用刑法条文一定要精准,精确到具体的条、款、项。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指控罪名只有一条一款的,则只需要引用条即可,比如,只有一款,只引用第二百三十二条即可。(2)如果指控罪名有两款以上的,则必须具体到款,必须刑法第234条有多款,如果是致人轻伤则引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如果是致人重伤则引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3)如果某条、款内容中引述了其他条、款的罪刑要素的,则两个条、款均需要引用,比如刑法第237条共有三款涉及两个罪名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在第三款中,立法表述为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该款引述了第一、二款的刑罚,这样以来,在一般的猥亵儿童罪的法条引用中表述为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如果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猥亵儿童则表述为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再比如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就需要同时引用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不可遗漏。(4)如果该罪名的刑法条文不仅有条、款,还有项的,则需要具体引用到项,比如入户抢劫,表述为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比如轮奸,则需要引用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5)如果该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以之一之二的形式立法的,则直接引用第X条之一、第X条之二。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中使用的一种立法技巧,有利于保持刑法条文整体的稳定性。一般是就是在原某个条文后(一般是该条的最后一款)增加规定新的内容,其新增加的内容与该条文具有一定的联系,但并不是该条文的一款,而是独立的条文。比如,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33条中增加规定了第133条之一,在危险驾驶罪起诉书法律适用条款引用时必须表述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而绝不能出现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荒唐可笑的现象。(6)起诉书的法律适用部分,只引用法律,而不引用。这一点,与判决书不同。其原因也在于起诉书与判决书的功能不同,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可以引用司法解释。检察机关职能在庭审过程中阐述或在公诉意见中引用司法解释。

四、量刑情节的表述

起诉书法律要素部分,需要对法定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评价的方式包括性质评价和处罚评价,比如问题,认定立功并表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和坦白,在法律要素部分是否认定,如前所述需要结合个案来决定。法定的量刑情节主要包括:、毒品再犯、立功、坦白、、、主从犯等。

五、定罪量刑,点到为止,无需展开阐述

如前所述,起诉书的功能和性质决定了其与判决书存在天壤之别,因此,在起诉书的法律要素表述中无需进行充分的说理和展开,点到为止。对于定罪问题,只需要在表述罪状的基础上,表述其行为触犯的条款,接着表述应当以X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量刑情节,同样也只需要在表述特征的基础上,认定法律性质,表述法律后果即可。

六、其他要素的写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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