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释义:本条是关于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分类的规定。
应当记住,对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必须是记名股票。而向投资者发行的股票,则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而且记名有明确要求;记名时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发起人股除记名外,还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记名股票是指明确记载了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记名股票不仅要求在股票上记载股东姓名,而且必须将股东姓名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当然也就不会将其持有者姓名或名称附于股票,凡持票人均可主张其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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