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丢了可以离婚。如果夫妻一方丢失结婚证,离婚时需要带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两人两寸单身照片两张、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到了民政部门写一张结婚证遗失声明即可。如果双方结婚证都丢失了,双方要办理离婚的,需要先去双方婚姻登记地的民政局补办结婚证。无法补办结婚证的,一般情况下,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明其婚姻状况的相关材料,其中包括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上的婚姻关系记载,人口普查登记的家庭成员关系等。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婚姻关系,请求民政局补办结婚证,若无法补办,可以选择起诉民政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婚姻关系存在,确认后,然后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可。
一、离婚的途径
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
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问题。
二、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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