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职后原公司社保还在缴纳,怎么办
倘若员工在辞职之际仍未解除其雇佣协议下的社会保险义务,则该名员工可通过友好协商与原先的用人单位达成协议以暂停社保费用的支付;或者选择向当地的社保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反映此情况以寻求帮助;亦或是前往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仲裁请求,维护自身权益。当得到原单位确认已经终止参与缴纳社会保险之后,该名员工的新就职公司便可接着为其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障服务。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离职后原单位欠缴社保怎么办
若想解决离职后原单位仍拖欠缴纳社保的问题,您可尝试先与其进行沟通洽谈,看能否由原单位继续负责办理社保申报工作。如果遇到原单位已经停止支付工资,导致无法正常扣除社保费用的情况,原单位则需负责补足员工应负担的那部分社保费用,直至完成相应的人员减少手续之后,新单位才能进行人员增加以及社保的缴纳。除此之外,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之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有义务在员工结束或终止雇佣关系时开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在15天之内协助员工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若员工在离职时尚存未完成的社会保险责任,可以经由双方灵活的协商来暂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寻求社会保险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助与支持;还可以向上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等待原来所任职单位确认履行完所有的社会保险责任并予以终止之后,新的工作单位才能够依法为该员工开设新的社会保险账户并进行相应的社会保险缴费。如此做法的初衷在于有力保护每个员工的基本权利和利益,确保社会保险问题得以正当地解决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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