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制度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二审裁决为最终结果。若二审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不服第二次一审判决的,有权上诉。二审法院不能再发回重审,必须作出判决。对二审判决不服的,不能上诉,可以直接申请上一级法院再审,或通过申请与二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再审。就是申诉,上级法院要组织召开听证会决定是否受理申诉。
该制度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这意味着对于同一案件,通常经过一审和二审裁决后,裁决为最终结果。如果二审发回重审,则一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不服第二次一审判决的,还有权上诉,二审法院不能再发回重审,必须作出判决,对二审判决不服的,不能上诉,可以直接申请上一级法院再审,或通过申请与二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再审,就是申诉,上级法院要组织召开听证会决定是否受理申诉。
两 审 终 审 制 度 : 最 多 审 判 次 数 限 制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般进行两次审判,即一审和二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程序的审判次数没有明确限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审程序最多可以进行三次审判。
在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可以维持原判决,也可以改判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审程序最多可以进行三次审判,但并不意味着二审程序可以无限制地进行下去。如果二审程序三次审判后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能会导致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两审终审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两审终审制度,可以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审理。同时,两审终审制度也有其缺陷和不足之处,例如可能导致当事人诉累和裁判尺度不稳定等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是否适用两审终审制度,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和及时。
两审终审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保证公正、公平和及时审理。但同时存在缺陷和不足之处,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是否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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