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赠与共同财产的法律上可以追回吗怎么执行
时间:2023-03-13 11:42:52 1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如果配偶未经当事人同意,就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他人的,那么在法律上,不知情的当事人可以主张赠与合同无效,从而追回财产。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一、婚前房子加名字有效吗?

婚前房子加名字有效。当事人应当共同去登记机关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即领结婚证之前。如果房子为一方婚前个人购买的,结婚后,配偶名字也想加为房子的共有人,则需要走房产交易的程序,即通过二手房转让或者赠与的方式,这种情况下要交纳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不菲的税费。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等。

二、共有房屋拆迁协议夫妻一方签字有效吗

共有房屋拆迁协议夫妻一方签字一般是无效的。既然该房屋是共有的,那么处分该共有房屋,需所有共有人签字。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三、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怎样划分?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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