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期间,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婚姻关系将自行终止。这种情况对法院的裁判影响是多方面的,准予当事人离婚的内容形同虚设,原因是在该判决内容生效前涉案的婚姻关系已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而自行终止。
人民法院应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自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或宣布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外,根据民诉法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也是诉讼终结的情形之一。
总而言之,虽然离婚诉讼因为一方的去世而终结,但如果遗产尚未实际分割,生存的一方可能仍有权要求分割继承所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防止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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