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谢某波,男,41岁,汉族,原库车县文物管理所干部,现系兵团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库车县某设银行家属院。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吐尔逊·牙生,局长。
1994年11月,谢某波听说易某伟(已另案免于起诉)收藏有吐鲁番克孜克里帕千佛洞的9块壁画,认为是丢失的文物,遂向自治区文物处、吐鲁番地区文物局等有关领导汇报,询问是否丢了这些文物,均答复没有丢失。后在谢某波的说服、动员下,易某伟将壁画交给了谢某波,谢为此向易某伟支付了2000元的押金,并制作了合同书。1995年2月11日上午,谢某波在新疆兵团公安局四处的干部苏某生、兵团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某斋的陪同下,按事先的约定前往自治区文物处交验了壁画。该处原处长韩某、现任处长岳某和库车龟兹石崖研究所所长陈某良、美工徐某明等人参加了鉴定。其鉴定结果认为所鉴定的文物是假的,并拒绝了谢某波提出的由自治区文物处保管文物的请求。
1995年2月28日3时,谢某波又给吐鲁番文物局局长柳某亮打电话,取得了柳某亮的同意。于是,谢某波于当晚随身携带部分壁画原件及所有壁画照片、身份证、工作证、出手人(易某伟)合同书、中国银行取现(2000元)单等票证乘车去吐鲁番市。谢某波与柳某亮联系交验了壁画。经检验,确认谢某波所交验的壁画为吐鲁番克孜克里帕千佛洞的壁画。吐鲁番文物局遂对谢某波从易某伟处接过来的千佛洞壁画加以验证接收并打了收条。当日,谢某波被吐鲁番地区公安处以倒卖文物为由扣留,3月2日被吐鲁番市公安局批准收容审查。1995年3月24日,经吐鲁番地区文物局鉴定,谢某波所收集的壁画为国家一级文物。1995年5月3日,吐鲁番市公安局对谢某波解除收容,同日改为取保候审。1995年5月26日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易某伟投机倒把、窝藏案件中发现谢某波对保护国家一级文物有立功表现,发出检察某议书,某议撤销对谢某波的取保候审。1995年6月19日,吐鲁番市公安局以问题基本落实,谢某波有立功表现等为由,作出了撤销对谢某波的取保候审的决定。
另查明:谢某波在被错误收审期间,《吐鲁番报》、《新疆经济报》、《新疆日报·生活导报》等新闻媒介以谢某波倒卖文物为内容进行了大量的报道,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以致其原工作单位对谢某波作出停止公职、终止工资关系的处理。1997年9月库车县人事局又作出了对谢某波辞退的决定。其妻于是在1997年8月1日向库车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其父谢钊会也因悲愤交加于1997年1月24日去某。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