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
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由此可见,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收到罚款的当天起两天内交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的罚款如何处理
一、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的罚款如何处理
1、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要出具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构成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件有哪些
构成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件有:
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
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
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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