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并购哪些中国企业就构成了《并购规定》下的并购行为呢?并购行为的客体有哪些呢?
《并购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所以,外资并购行为的客体是中国境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或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
首先,外国投资者并购的应该是中国境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也即非三资企业。
其次,外国投资者并购行为具体指向的对象,也即并购行为的具体客体可以是:
1、中国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
2、中国境内公司的增资。
3、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的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4、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此外,根据《并购规定》第55条第2款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该规定办理。
根据《并购规定》第55条第4款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境内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适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还有一个与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企业股权有关的值得讨论的问题就是境内公司原自然人股东是否能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问题。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中国合资方或合作方应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所以,一直以来中国的自然人是不能与外国投资者直接进行合资合作成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中国的自然人也不能直接作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股东。但是,随着中国私营经济的迅猛发展,很多以自然人为股东的企业也在不断寻求对外合资合作的机会。而且,也有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愿意以收购股权的方式并购中国私营企业。所以,在原《暂行规定》的第10条第3款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而在新的《并购规定》第57条则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所以,目前此问题即不是不允许,也不是以自然人股东是否在原公司已享有一年的股东地位为依据来处理这个问题,而是纳入了审批机关的统一考量范围。这固然是扩大了自然人股东得以与外资合作并保留股东地位的机会,但从另一方面讲,这在增强中国政府审批机关的控制力的同时,也使这一问题存在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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