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8日,新的《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办法》正式实施,从扩大交通事故快处快赔适用范围、规范快处快赔事故处理程序等5个方面进行调整。
长沙市交警支队122事故大队队长喻小平介绍,目前长沙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96.7万台,驾驶人多达222.8万人。提醒广大驾驶员注意了,新办法从5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1、法律效力更高
以前的《办法》是由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发文,而新的《办法》是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联合发文。发文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和更强的可操作性。
2、适用范围更广
首先是适用时间延长:由原来的7:00至20:00调整为6:00至22:00;其次是损失额度提高:由原来的单方面车辆损失2万元调整为单方面车辆损失5万元。
3、自主撤除现场要求更严
《办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对事故车辆和现场进行摄像或拍照,固定相关证据,在3分钟内撤除事故现场,并共同驾车48小时内前往快处快赔点处理。对应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按规定撤离的,交通警察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的,予以强制撤离,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该交通事故由辖区交警大队依法扣留车辆后,按事故一般程序处理。
4、明确了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的引导义务
《办法》规定:对于符合快处快赔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应当引导至就近的快处快赔点处理。也就是说,交警和保险部门在接警后,优先按照快处快赔程序引导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对于符合快处快赔规定的,无须交警和保险公司勘查现场,自行进入快处快赔程序。
5、加大了对保险欺诈案件的查处力度
《办法》规定:由省保险行业协会派人进驻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协助各保险公司调取视频,查处保险欺诈案件。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行业将其列入黑名单,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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