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04-22 16:53:54 3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1995年8月我部以第46号令发布了《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大部分地区都很好地贯彻执行了这个《规定》,但也有部分地区在执行的过程中受到了一些干扰。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装饰装修业是建筑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抓好其行业管理是国务院赋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一般都是由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三部分所组成,其室内、室外装饰装修都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主体,都是建筑工程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名称虽作过多次调整,历经建工部、国家建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设部等几个阶段,但建筑装饰装修(包括室内、室外装饰装修)的行业管理始终都是其基本职能之一。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建设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建设事业(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职能部门,负责研究制订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方案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制订建筑安装、建筑装修、建筑制品等企业的资质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年8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调GB/T4754一94)中,明确规定建筑业包括三大类,即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装饰装修业。

建设部发布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对室内、室外装饰装修的管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赋予的职能,理直气壮地抓好这项工作。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坚持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

目前,全国已有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明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归口管理。但是,也有部分省。自治区对于建筑装饰装修仍处于多头管理的状态,致使建筑市场的管理陷入混乱。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意见》(国办发[1996]12号),目前这项工作已在全国展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严格按照国办发[1996]12号文的要求,结合(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把建筑市场治乱真正落到实处。凡已实施统一管理的地方,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格各项管理;尚未理顺管理体制的地方,要积极向政府、人大反映情况,争取尽早理顺关系,决不能搞两套管理机构,不能出现两家批企业资质、两家管理招投标、两家监督工程质量的混乱现象。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的管理

凡是按《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应当实行招投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实行招投标,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以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也应当由具备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担。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强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监督

近几年来,我国建筑装饰装修以平均每年递增30%的速度发展,从业人数已占建筑业从业人员总数的10%。但是,一些地方由于使用不具备资质条件或低素质的装饰企业,使用不合格的装饰材料,造成了装饰装修质量通病严重,有的还在建筑结构上乱开乱挖,使工程存有安全隐患;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发生的火灾,也与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室内装饰装修的质量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各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认真贯彻落实今年10月上旬召开的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的精神,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新建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都要按照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原有房屋的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鉴定。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报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

建设部1995年10月以第48号令颁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还印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条件及其管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审批及其管理工作。任何未依照规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单位,均不得参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投标;对于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各地在贯彻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告诉我们,并请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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