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放弃继承权公证的应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放弃继承权没有实际的法律意义;
3、证明本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只要能证明确实享有继承权,就可以由所在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供;
4、本人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
根据规定,公证处应当向当事人解释放弃继承公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其行为的性质和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公证处应在公证笔录上记录上述情况,并由当事人核对并签字。
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需要的材料和注意的问题
(一)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需要以下这些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身份证明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般须复印两份);
2、有关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3、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须在公证机关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
4、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件。
但各地可能会有差异,具体的还是需要咨询公证机关。
(二)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3、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4、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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