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交强险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二)纳税人需要另行开具完税证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
(三)纳税人直接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机动车信息的完税凭证。纳税人一次缴纳多辆机动车车船税的,可以合并开具一张完税凭证,分行填列每辆机动车的完税情况;也可以合并填列一张完税凭证,同时附缴税车辆明细表,列明每辆缴税机动车的完税情况,并加盖征税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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