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词诈骗罪的内容有哪些?
时间:2023-03-09 09:31:53 3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1解释》”)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2011解释》规定了酌情从严惩处情节,刑辩律师要对这些从严情节的作用有所认识,并研究其中每一个情节的具体辩护思路。

1、是调节基准刑情节

根据《辽宁省》的规定,每增加一种从严情节,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这是一个相当严厉的规定。所以,辩护时,如果不能否定该情节,也要根据全案证据充分考虑该情节的具体严重性,争取在六个月至二年的增加幅度内确定一个较小的刑期。

2、是法定刑升格的必要条件

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从严情节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这里,首要分子成为法定刑升格的从严情节之一。

3、是对诈骗未遂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其中,其他严重情节包含了从严情节的内容――但对于电信诈骗未遂而言,由于查处条数、人次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诈骗数额,也没有明确表述为“接近”,不包含从严情节内容。

一、微信被骗3500能立案吗

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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