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哈尔滨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6:32:07 2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政府对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建设用地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为做好此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分管建设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建设、计划、土地、规划、房产、开发、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土地收购储备及出让中的重大问题。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任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为做好土地收购储备及土地出让前的具体工作,成立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是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具体工作机构,为非经营性事业单位,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二、土地储备范围

(一)下列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收回方式纳入储备

1、市区范围内的无主土地。

2、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3、因用地单位撤消、迁移及企业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4、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土地。

5、土地使用权人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无正当理由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

6、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被依法解除合同的土地。

7、被依法没收的非法占用、转让的土地。

8、其他可(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下列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收购方式纳入储备

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2、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人民政府收购的土地。

3、污染企业搬迁、企业“退城进郊”、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土地资产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国有划拨土地

4、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实施城市规划、旧城改造和土地整理指令收购的土地。

5、适宜收购储备的其他土地。

(三)下列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征用方式纳入储备

1、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

3、其他可转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未利用土地。

三、土地储备程序

(一)收回土地储备程序应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纳入储备。其中,破产的国有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收回后,出让所得收益,扣除土地整理和储备成本后所剩余额全部返还破产清算机构。

(二)收购土地储备程序

1、权属核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请市土地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物的权属、面积、范围、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2、征询意见。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由市规划部门提出规划用地性质及规划指标要求。

3、费用测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调查情况会同建设、土地、规划、房产、拆迁、开发、国资等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显化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资产价值。

4、方案报批。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审定。

5、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6、收购补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对企业搬迁后腾出的土地效益分成比例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7、权属变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收购土地使用权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向土地、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8、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储备。

(三)征用土地储备程序?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拟征用储备土地提出申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报批手续,征转后的土地交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纳入储备。

四、设立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土地收购储备资本金包括:市政府投入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2000年前陈欠的土地出让金,收缴后全部划入收购储备资本金;当年提取土地出让总额的20%作为收购储备资本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为筹措土地储备资金,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收购储备运营资金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通过银行贷款和其他融资方式筹措。

五、具体要求

(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将依法收回、收购和置换的土地进行前期整理,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工作。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实施拆迁前,市计划部门要根据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前期整理立项审批手续,市规划部门核发储备土地前期整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依法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拆迁费用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市土地、建设、房产和拆迁等部门进行测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应使用储备土地。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确定开发单位;特殊房地产开发用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上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统一审定。

(三)国有储备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做好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的有关准备工作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

(四)协议约定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所获收益,扣除收购补偿费后,余额全部上缴市财政,其中土地收购储备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整理成本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及时核拨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六)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时必须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其转让行为无效,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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