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买卖合同无权处分是什么
时间:2023-05-03 09:42:13 3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法典买卖合同无权处分是什么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造成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三、几种特殊的买卖合同

(一)样品买卖合同

样品买卖合同是指双方确定一个样品,以该样品的质量作为合同标的的质量标准,双方按此样品履行合同。样品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供;也可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样品选定后应当封存,封存在何人处,由双方协商决定。提供样品之后,双方也可对样品本身的质量状况进行说明。

(二)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先确定一个期间作为试用期,一方在该期间内可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期间届满后,使用人可决定买或者不买。试用期一般由双方约定,根据标的物的性质,试用期可长可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应当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有选择权,可以买,也可以不买。但如果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则视为其愿意购买。试用期间如果标的物有损耗,应当由谁负责一般来说,试用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为招揽顾客而为的,因此,应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损耗一般由出卖人负责。但是这并不否定买受人的妥善使用义务。如果因买受人的过失造成毁损,则买受人应当作出补偿。至于试用期间的风险,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来处理。依商业惯例,一般由出卖人来承担。

(三)招标买卖合同

招标买卖合同是指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订立的合同。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投标人的投标书是要约,而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合同的具体内容须由招标人和中标人详细确定。

(四)拍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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