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法律常识】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一般的车辆损失险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a.碰撞、倾覆;
b.火灾、爆炸;
c.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d.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e.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10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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