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缺乏充足证据表明所涉款项属于黑钱的情况下,通常不会被裁定犯有洗钱罪。
洗钱罪指的是明确知晓如何识别并掌握毒品犯罪相关利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以及恐怖活动犯罪产生的收益等信息,却故意以掩盖、隐蔽这些资产的真实来源与性质的方式进行操作的行为,比如擅自提供金融账户、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形式,或者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手段进行资产转移等。
因此,如果无法证明确实是上述特定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那么断言其行为构成洗钱罪便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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