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一般怎么涉嫌职务侵占罪
时间:2024-07-09 01:58:59 2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股东一般怎么涉嫌职务侵占罪

关于股东职务侵占罪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首先,从犯罪主体角度出发,该类罪行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

其次,在主观层面上,其主要体现为直接故意。

再次,在犯罪客体方面,这种罪行所侵犯的正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所有权。

最后,在犯罪客观层面上,这类罪行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侵占本单位财务,并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股东一起开店,合同到期怎么办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只要各方仍依照原先的合同条款履行权力与义务,那么该合同即视为延续有效。

此外,各方可进一步达成补充协议以延续合同有效期。若投资合同届满后,各方当事人均可继续签订补充协议以对合同进行续期。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合同中的某些事项存在不明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企业法》的第六十一条规定仍无法予以明确的,应依照以下各项规定予以处理:如涉及履行期限不明确问题,则债务人可自行决定何时履行债务,而债权人亦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然而应当给予对方足够的准备时间以便其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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