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根据案件标的额、影响、复杂程度来确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般而言,由于我国基层法院设在县一级行政区,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县级法院受理。
(2)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辖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3)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经济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等。
(4)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具体规定是: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免除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①海事、海商案件
②专利纠纷案
③重大涉港、澳、台案
④诉讼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
(三)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双方被监禁或被监禁及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和被监禁及教养地法院管辖;
2、双方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3、离婚双方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法院管辖。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四)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6、追索赡养费案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非军从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军人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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