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没有刑事处罚权,只有经人民法院审判,才能对罪犯进行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的,应当受到刑法制裁,简称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款、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被驱逐出境。
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能否作民事证据
在民事案件具体诉讼或仲裁等实务中,会出现如下一种情况:民事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为获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材料,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其他手段让公安机关介入,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自然会形成询问笔录,而后,在民事审判中,该方当事人就会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调取该询问笔录,进而在法庭审理中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质证。询问笔录可能比较完整的展示案件过程,但是单纯依靠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便该笔录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合法,也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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