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且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并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尽到其应尽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从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但由于情节轻微,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那么对此类行为的惩戒措施是这样的:
首先,若仅造成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则对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处以其上一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
其次,若酿成较大规模的生产安全事故,则对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处以其上一年度年收入60%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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