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工作日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鉴定期限是指决定受理委托鉴定之日起,到发出鉴定文书之日止的时间。
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需要哪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三、司法鉴定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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