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1995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和证券委1996年5月3日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首先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材料:
1、推荐文件;
2、公司申请文件;
3、公司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材料和有关文件;
4、公司所募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5、经注册会计师审阅的前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公司当年税后利润预测;
7、尚未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对拟投入公司的资产价值估算意见;
8、承销商对发行前景的分析报告;
9、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文件。
如果有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专业文件的应一并报送。
此外,已发行境内外资股的公司申请增发外资股的,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申请报告、股东大会决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文及推荐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最近三年的财务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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