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解体机动车的办法和程序: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本市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在向车辆报废地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机动车后,应当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应持办理注销登记时要求提交的资料以及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向本所申请注销登记。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回当地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本市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机动车后,应当持办理注销登记时要求提交的资料向本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由于事故或使用时间过长等各种原因,车辆在外地损坏无法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具体办法是,在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可以异地申请报废。一般因交通事故等原因车辆损坏无法在本市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车辆解体后,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等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然后申请人需前往车管总所(点击查询)申请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需提交的资料有:
(1)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非本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委托书原件;外地人员需同时出具暂住证原件);
(2)外省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异地车辆本市解体报废完成后,由各车管分所将异地报废解体证明书、解体厂车辆回收证明、报废车辆解体照片等内容进行封装,交由车主。由车主将其拿回车辆注册地进行核销,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书》。市车管所经核查车辆已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后,为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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