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男,现年47岁,汉族,蒙古沟市汉水县人,住汉水县XXXX村XX组。
被告人:武XX,男,现年约36岁,汉族,蒙古沟市汉水县人,系XX局第三工程局职工,住XX局第三工程局五区9号楼3单元4楼1号。
被告人:郭XX,男,出生于1969年,汉族,蒙古沟市汉水县人,系XX局第三工程局职工,住XX局第三工程局四区1号楼1单元1楼1号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两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判令两被告人共同赔偿自诉人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8888.1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从2006年10月初开始,自诉人与两被告人等共同在XXXXXX县蜀河水电站工地干活。自诉人虽然与两被告人交往不多,但是双方从未发生过矛盾。2006年11月13日中午,自诉人所在工地的带班领导郭淳XX对自诉人等说工地上的工程已经干完了,次日就可以回家。下午五点多,由工地上的厨师王先才炒了几个菜,自诉人及被告人郭XX等七人一起喝酒。被告人武XX等人中途从外面回来也在另一个房间喝酒。在自诉人等人将酒喝完后,被告人郭XX又到被告人武XX的房间里和和其继续喝酒,自诉人则到王先才的房间里和其聊天,其他人也回到房间休息。晚上七点多,被告人武XX、郭XX突然进入自诉人和王先才所在的房间,被告人武XX径直冲到自诉人面前抬手朝自诉人左脸打了两耳光,自诉人质问其为何打人,不料被告人郭XX随之冲上来挥拳击打自诉人的胸部。正在隔壁房间的郭淳XX等人听到声响后赶到现场,由郭XX等将正准备再次伤害自诉人的被告人郭XX制服。自诉人被打后当即感到头部、胸部疼痛,并且左耳开始流血。自诉人隧于11月15日前往蒙古沟市中心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自诉人于11月16日在该院住院治疗30天。经自诉人及家属多次催要,被告人郭XX仅支付了1000.00元医疗费。
2006年12月25日,自诉人的伤势经蒙古沟市金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为轻伤。2007年4月27日,自诉人的伤势经蒙古沟市金州司法医学鉴定所评定为九级伤残。
综上所述,被告人武XX、郭XX无故殴打自诉人,并致自诉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自诉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自诉人现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蒙古沟市汉水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XXX
200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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