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章程起草过程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在没有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我们需要知道公司是否有常规的经营方式。一般来说,这种法律风险只有在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冲突,并有意寻求解决方案形成障碍时,才会演变为法律危机,属于易于弥补的法律风险。虽然公司章程对此作了规定,但也有必要考察这些规定是否具有足够的可操作性
(2)与出资条件有关的法律风险延伸至股权、债权、债权、债权、债权等,商标权和其他可以货币计价并依法以非货币出资方式转让的财产。为确定该项投资的价值,《公司法》规定应当对其进行评估。但是,如果公司章程没有明确约定,股东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也可能存在争议。此外,因实际出资与约定的出资不一致,股东的出资不符合最终出资比例的,股东应当按照实际出资或者约定的出资行使股东权利。如果没有达成一致,很容易引起争议
(3)股东大会决定事项条款的法律风险。法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只是一般认为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随着公司的发展,股东会决议事项安排不当的法律风险将随着公司的发展而增加
(4)股东会与董事会分权的法律风险。但是,许多公司章程只符合《公司法》的规定,通用性强,可操作性弱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会或者公司章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聘任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上述问题只是对公司章程的选择范围作了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相应的规定,必然存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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