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为:
(1)版权与相关权利;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
(4)工业设计;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7)未披露过的信息;
(8)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
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最后,竞业限制需要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期限、违约补偿以及违约金支付的方式等,竞业限制保护的是用人单位的企业机密和技术机密,如果竞业限制保护的内容已经不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利益,那么当前竞业限制条款不再具有实用性。
一、保护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条款的关系是怎样
1、商业秘密保护是企业等部门对其未对社会公开的商业秘密采取的保护措施,而竞业禁止就是知悉企业的信息来源,技术秘密等情况的,禁止在离岗后的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同或者有竞争性的业务;
2、两者的法条规定不同。前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者是,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全文77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