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制人员高速醉驾开除公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时间:2023-04-13 06:20:07 4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事业编制人员醉酒驾驶开除公职吗?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被判处拘役的,肯定要被解除其所担任的公职。拘役是我国刑法的一种,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之所以被判处拘役,只是犯罪情节较轻,但仍然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之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如何规范对醉驾的处理?

1、要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2、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3、要做好办案衔接,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4、加强执法办案管理,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试、血样提取和保管、立案撤案、强制措施适用、物品扣押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流程。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网上办案,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5、要完善查处程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要保证民警人身安全,明确民警检查动作和查处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民警受伤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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