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合法继承人的确享有自行决定是否要继受被继承人财产权益的权利,然而,想要达到法律效应,继承人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这个决定必须由继承人亲自做出并表示出来,而不能是由其他任何人(包括继承人的监护人)代替做出。
接着,作为一个合格的继承人,法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之一。
再者,这一决定必须要在特定时间段内公布,并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继承人只有在继承开始之后且在财产分配之前表达出明确的不愿意接受权益分配的意愿,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在财产分配完毕后,遗产已转变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此时所做出的放弃声明实际上是对所有权的放弃,而非继承权的放弃。
此外,这样的决定还应该保证不会对其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某位继承人选择了放弃继承权,但这使他无法尽到法定的抚养、抚养、赡养等义务,或者无法履行其他的债务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放弃便是无效的。
最后,选择放弃继承权必须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倘若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就做出放弃决定,则需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宣布自己的决定;
若是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以口头方式向法院表示不愿继承,只需在记录文书上签字即可。
尽管没有其他适当证据证实这份放弃声明依然会被视为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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