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录像方式订立遗嘱的过程中并不强制要求进行公证程序,并以未进行公证并不构成对其法律效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来强调这一点。
同时,遗嘱人生前自愿选择是否需要对此种形式的遗嘱进行公证是完全自由的。
关于录像立遗嘱的流程要点包括:
第一,整个过程需由遗嘱人亲自自行录制并且需要亲自口述整个遗嘱的所有内容;
第二,需要邀请至少两位见证人参与见证,确保操作规范并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在录音正式开始之时,遗嘱人和每位见证人都需要逐一自我介绍,详细告知彼此各自的姓名、性别、年纪、出生地、职业、目前所就职的单位以及家庭居址等信息;
第四,遗嘱人必须明确指明制作该份录音遗嘱的具体位置及其年份、月份、日期和时间;
第五,当录音制作完毕后,应严格密封保存在适当环境下,并且在封装的封面处由遗嘱人、见证人共同签字确认,注明相关的年份、月份、日期。
接着,再由遗嘱人或者委托见证人妥善保管此份录音;
第六,在遗产继承开始之际,由见证人和所有继承人同时出席并核实封盖状况的完整性。
仅在上述所有条件都得到满足的前提下,此份录像遗嘱才有可能适用且具备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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