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组织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下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代理赌博网站并接受下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享。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总额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赌博人数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享,违法所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属代理,下属代理接受投注;(七)吸引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网络聚众赌博罪一般判长时间
网络聚众赌博罪一般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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