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
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以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将其对公司的出资款项转出的;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有其他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5.股东把出资款项转到了公司对应账户进行了验资之后,又将该资金转出来的;
6.通过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的方式,虚增公司利润从而进行分配的;
7.利用一些关联性的交易,将出资转出的,也属于违法行为。
二、股东抽逃出资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要承担以下的责任:
1.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符合刑法规定,构成抽逃出资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
1.如果是公司起诉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诉讼主体是股东和公司;
2.如果是其他股东起诉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主体是其他股东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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