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否能设立执行董事,但是有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章的规定。而第二章第二节第五十条中有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释义:董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常设经营管理机构,而且是必设机关,它行使属于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和董事会的职权。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兼具公司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的双重身体,其职权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要多。也就是说,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除行使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外,还授权行使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副董事长。是否设立副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的人数,则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由股东委派,即由股东委派,即帼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二是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一般由国有独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上述机构或部门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此处应注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任期为法定任期,不得以公司章程予以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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