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经过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验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标题;
(2)收件人;
(3)范围段;
(4)意见段;
(5)说明段;
(6)附件;
(7)注册会计师签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印章;(九)报告日期。
验资报告的标题应规范为“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发出的验资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验资业务的委托人。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验资报告范围段应当说明验资范围、投资者和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验资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
验资报告的意见书应当载明被审计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者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变动情况。
对于验资变更,注册会计师仅就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变更出具验资意见。
验资报告的说明性段落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目的、责任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变更验资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性段落中说明对以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过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其验资情况,并说明累计实收金额变更后的注册资本。
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对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确认有异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性段落中明确反映有关事项及其差异和原因。验资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经核实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者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动情况明细表以及验资事项说明。验资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验资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验资工作的日期。在验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出具验资报告,终止业务协议:(一)被审计单位或者投资者未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二)被审计单位或者投资者未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被审计单位或者投资者不配合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的验证程序,甚至阻挠验证的;(3)被审计单位或者投资者坚持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证明的。
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被验资单位申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时,可以使用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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