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事实婚姻的认定。对于事实婚姻,我国法律有关司法解释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均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他们应被视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都符合婚姻基本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前通知其补办婚姻登记,未补办婚姻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处理;二是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按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处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也按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在分割财产时,要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财产;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取得的收入和财产一般视为共同财产;在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继承、赠与的财产一般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事实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双方共同管理、使用、受益、处分、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主要包括:(一)工资、奖金(2)事实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共同管理、共同使用、共同受益的财产,(二)生产经营所得(三)知识产权所得(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应当归属的其他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事实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一方同居前取得的财产,一方离婚后取得的财产,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取得的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财产。二是依法必须归双方所有的财产。事实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不一定为双方所有。依法归一方所有或双方约定的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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