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否需要在法律程序下进行?
时间:2023-07-07 20:45:14 44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诉讼离婚必须通过法院来判决,夫妻必须向正确的法院起诉。具体方法如下:是在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书写起诉状后,交给法院的立案庭。法院在受理后,会安排开庭日期,夫妻双方在开庭日出庭,如果被告无故不去法庭的话,法院可以缺席审理。

一、到法院起诉离婚需要的材料如下:

1、民事起诉状;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

3、结婚证或婚姻登记审查表等结婚证明材料;

4、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

5、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二、夫妻自愿离婚协议书有效的方法如下:

1、男女双方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码;

2、婚姻是自由的,因此需要在协议书中作出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3、有孩子的,需要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

4、对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有协商一致的意见;

5、夫妻之间有共同债务的,需要用共同财产进行偿还,未偿还的部分,由谁进行偿还,需要协商一致。

起诉离婚必须双方去吗

1、起诉离婚一般是必须双方去的,因为离婚案件是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有其特殊性。但是如果当事人不能正常表达其意思表示的,并且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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