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离婚后不需要办理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停书和民政局发行的离婚证明书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有效证明书,法院离婚判决生效后,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不需要向民政局发行离婚证明书。但离婚判决书并非一经制定就生效,离婚判决书合法送达后,有15天的上诉期,上诉期间双方未上诉的,一审离婚判决书生效。如果一方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二审法院上诉,离婚判决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后才能生效。离婚判决书和调停书和离婚证明书在解除婚姻关系方面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离婚后,可以用有效的离婚判决书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也可以直接拿着离婚判决书再婚登记、户籍登记、住宅过户等。
办理离婚证需要的材料是什么
办理离婚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5、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
离婚证办理是,在民政局要走的程序主要有:
1、双方提出离婚书面申请,出示证件
2、双方对家庭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父母赡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
4、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登记证处理表,登记机关审查
5、领取《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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