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如何看待农村耕地闲置问题
农村耕地闲置问题的看法如下:
1、可用耕地质量下降,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使用化学肥料来预防虫害,提高粮食的产量。但是人们忽略了土地也是有“生命”的!诚然通过使用化学肥料和农药可以提高粮食的产出效率,但是会透支土地的寿命,导致耕地的金属成分严重超标,在未来会无良田可种,从长远上看得不尝失;
2、耕地的用处被占用,我国以前随处可见的耕地,现在都变成了耕地的面积在飞速的减少,耕地不耕反而变成建设用地,商业用地。耕地的飞速减少,也是导致我国的粮食产量降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3、农民收入低,农民进城打工,无人劳作,粮食的收益不高,农民仅靠卖粮食难以养家糊口。导致不少的年轻人外出务工,农村在家的年轻人越来越少,在家种地的劳动力严重不足,粮食的产出效率不高。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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